危机前,欧美的金融监管可以说都是不审慎的,金融机构过度投机,监管机构缺位,政府过度迷信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并缺乏应对危机的预案,而危机后一系列金融监管的改革都是在强化审慎监管,尤其是宏观审慎监管。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以及不同国家之间金融业务的相互渗透与融合越来越广泛,本轮金融危机中因房地产泡沫的破裂而危及整个金融体系正是金融一体化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征的最好注解。另一方面,错综复杂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也给监管者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因此采取审慎的监管策略显得更加必要。在实际的监管操作中,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十分重要。政府和监管者应以微观审慎监管为基础,制定系统严密的监管政策,集中监管权力,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扩大监管范围,将重要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和大型集团等都纳入到新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又要有所侧重,比如美国财政部认为一类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其规模、杠杆率和关联性,其稳定运行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因而应当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
2.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监管
监管缺位并不能使金融机构自身薄弱的风险管理在这场危机中免责。作为金融体系运作的基石,对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制定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是危机防范的第一道有效防线。危机发生前,金融机构被认为出于自身生存需要会主动规避致命风险,然而,“大而不倒”、外部监管缺失,使得金融机构甘冒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去追逐高额利润,高风险的交易性投资成为金融机构追逐利益的利器。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当内因与外因相互叠加,危机便更加不可避免。因此,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强化机构内部风险管理,对于应对危机举足轻重。而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激励进行设计,抑制高管的过度投机行为,加强对高管的业绩评估,则是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监管的重要内容。
3.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体系中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它具有投资者和监管者的双重代理身份。在缺乏监管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信用评级机构也有追逐利益的动机和机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增加收益,评级级别被信用评级机构作为竞争的手段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途径,信用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最终造就了市场的不利选择,成为本轮金融危机的幕后推手。因此,建立新的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并监督其遵照执行的情况,对大型评级机构的风险进行评价,通过合作监督与信息共享机制规范评级的可靠性和质量等,将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对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国经历了比较长的计划经济时期,社会实物资源、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都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调度,金融管制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三大平衡,即财政收支平衡、信贷收支平衡和物资供求平衡。改革开放以后,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相应地金融体制改革也拉开了序幕,市场化的金融体系逐渐建立起来,金融监管进入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不断提高,维护金融稳定变得日益艰巨。20世纪90年代开始,分业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确立并不断发展至今,在促进我国金融业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这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现实选择,但是,面临着不确定性和风险日益增加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环境,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一是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二是金融危机以后,我国参照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进程,在金融监管方面也开展了与国际接轨的工作。
1.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指金融监管的组织方式和组织制度,指明了金融监管中的职责和权力分配。金融监管体制会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动态调整。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存在着差别。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采取的是“一元多头”“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履行金融业的统一监管职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另外还有国家审计机关、税务机关分别履行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监管职能,金融机构自我监管、金融行业自律监管和金融社会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辅助手段。分业监管体制有利于发挥专业优势,实现监管的精细化和连续性,对于维护我国的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情况
本轮金融危机催生了我国新的资本监管制度的出台和实施。金融危机以后,世界各国都开启了金融监管改革的进程。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和反思推动了《巴塞尔协议III》的迅速出台,引发了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作为二十国集团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国,我国紧跟这一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慎资本监管框架。2011年2月,我国银监会结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出被业内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的四大监管工具,并随后发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贷款损失准备、流动性风险等监管指标的新要求。2012 年 6 月,银监会又正式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已于 2013 年 1 月 1 日实施。
根据新的监管标准,系统重要性银行及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将具备不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同时银行还要降低资产负债表规模、停止高风险的业务种类、储备更多的利润以应对未来可能的风险以及控制银行表内外业务风险。新的监管标准还通过一系列指标加强了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此外,我国引进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指标,以从短期和中长期两个角度全面监管银行的流动性情况。总之,新的监管制度对银行资本和流动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促使银行更好地进行中长短期的资本规划,提高经营效率,防范未知风险,也表明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对银行业的监管持更加审慎的态度,并希望藉此更加有效地抵御银行业潜在的风险。
(二)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尽管金融危机以后,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金融监管,但是金融监管与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的规模、速度及复杂程度仍然是不相匹配的,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能力还有很大欠缺,经验管理能力、服务水平、竞争能力有待提升,表现在:
(1)“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方面。如何在监管的专业性和监管的有效性之间进行平衡是目前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我国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制度等往往使企业结构复杂化,透明度下降,对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三会一行的职责边界还不很清晰,尤其在目前的监管格局下,金融机构分属不同部门监管,监管机构间的协同配合能力也差强人意,在由于监管重叠降低监管效率的同时又造成了监管的空白与真空地带,一旦发生问题,容易扯皮推诿,降低了问题处理的效率。
(2)监管方式与手段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还是以行政控制为基础,包括公告监管、规范监管、实体监管等,但是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这些监管方式都过于低效。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效率过多地依赖监管人员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和直觉判断。虽然也建立了监管信息系统,但是在硬软件、信息采集标准与规范、数据分析与处理、风险评估模型等方面都严重不能满足系统性风险监管的要求,降低了非现场监管的质量和效率。而现场监管的覆盖面、检查深度及持续性薄弱,并且缺乏与非现场监管之间的协调联动。
(3)监管制度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供给不足,如缺乏对邮政储蓄、存款保险、金融机构兼并重组及破产等进行监管的制度。已有制度在系统性、完整性、适用性等方面都存在很大问题,监管制度框架还比较粗线条,缺乏细化,制度的更新总是落后于金融市场的变化。如对于近期广受关注的互联网金融、电子银行等,当这些新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如火如荼时,对它们的合法性的争论及如何监管的讨论却还在继续,而这正是由于缺乏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新产品的风险监管制度等。另外,类似于《储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仍在使用的老法规,则早已与现今的金融发展形势不相适应。
2.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欠缺。金融企业的特征是负债经营、透明度不高、信息不对称、风险隐蔽等,我国的金融企业尤其是系统重要性机构还具有寡头垄断、发生经营不善由政府买单等特点,造就了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严重不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危机。目前,我国不合理的融资结构导致金融风险仍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从而也加大了经济增长放缓时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而银行体系的风险管理目标不明确,组织松散,职能分散,忽视流程管理,注重事后救火大于事前防范,并且较多地关注信用风险,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手段,识别和评估风险的能力不足,反应和应对风险的速度滞后。另外,对董事、高管层激励约束机制不够科学完善,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和相互制衡的机制建设等也同样匮乏和薄弱。
四、我国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
金融危机暴露出各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也给我国敲响了警钟。通过对我国金融监管现状的分析,借鉴危机后欧美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本文认为我国应从监管体制和操作两个层面改进我国的金融监管。
(一)在监管体制层面,我国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包括:
1.建立系统性风险监控机构,加强监管协调与联系
金融危机后,欧美进行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将监管权力向上收紧,设立了专门处置系统性风险的机构。我国也应借鉴这一经验,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建立系统性风险监控机构,负责风险识别、风险预警、风险处置和救助等一揽子事务。系统监管者应致力于设定原则性的监管要求及对于监管结果要求的规则,并督促金融机构的高管们按照设定的要求与规则执行,并评定预期的结果。重点加强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新型金融衍生产品、高风险金融业务和市场等的监管,并在各机构协调与合作中发挥中枢神经的作用。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不是孤立地存在于市场中,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网络,在这个复杂的网络中,风险得以更加快速地传递。金融系统性风险起始于系统中的某个薄弱环节,当越过某个临界点,它便从局部突然快速扩散至整体,引发整个金融系统的动荡。因此,金融系统性风险具有传染和突变的特征,单靠某个金融机构或者监管机构难以真正防范和应对。本轮危机中北岩银行挤兑事件是150年来英国首次发生的银行挤兑事件,其中,因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和金管局的职能重叠及相互推诿造成的协调问题对事件的处置造成了消极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在2013金融论坛上表示,现行监管体制造成监管缺位与监管重叠并存,以部际联席会议为主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将在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协调、协调金融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协调交叉性金融创新产品、加强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等五大方面改善这一问题。因此,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需要加强监管协调与联系,包括监管部门之间、金融机构之间、同级之间、上下级之间甚至与其它政府部门之间等,均需要加强协调与联系。具体方式包括定期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平台、联合现场检查等。通过制度性的协调与联系,明确监管职责权限,一致化监管规则,加强动态监管。
2.建立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纵观我国金融企业诞生及成长的历史可以看出,由于长久以来的计划经济背景及垄断经营地位,我国金融企业的市场化运作能力还较为低下,企业治理在治理理念、利益制衡、风险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严重缺陷。因为只有机构内部人员才最了解机构内部的运行过程及各项细节,从而对机构运行做最有效的控制和把握,增加机构运行的稳健性,因此,运用现代金融公司治理理论,深化公司治理改革,提高公司市场化运作能力,是实现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公司内部,清晰界定各主体责权利的范围及配合,实现各主体责权利的对称与制衡,完善公司治理的监督评价及问责制度建设,是从公司内部实现风险控制的重要途径。吸取本轮金融危机中暴露的金融高管道德风险教训,建立金融机构高管的薪酬设计的激励约束机制,将薪酬设计、企业风险控制及长期利益挂钩,杜绝高管追逐短期利益的高风险行为。同时,引进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提高公司运营透明度。
(二)在监管操作层面,我国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包括:
1.增强监管者的危机意识与执行力
危机意识与执行力是进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我国目前一方面是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备,另一方面是已有的金融监管措施不能执行到位。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在我国现阶段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仍然要强调对金融体系的风险性监管。在开放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监管者要注重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促进市场活力与维护市场稳定之间的平衡,树立危机意识,采取审慎监管的策略。对风险要具有预见性,并针对可能的风险制定各种防控预案。当风险发生时,要能够有针对性地、灵活地采取控制和化解措施。对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对不同级别的风险配置不同的监管资源。
执行力对于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灭火式的监管仅能治标,却不能实现监管的长效威慑力。加强执行力,要从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个方面入手。对于被监管者,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采取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态度,使得违规违法的行为和机构受到严厉的惩罚。对于监管者,一是要做到执法透明化,尤其是对于重大案件,除了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以外,还要适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开披露,发动各方的监督力量,促进整改;二是要建立监管者被问责制度,对于监管者的失职渎职及腐败行为,也要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