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需要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公平”这五大原则,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内容的针对性,逐步形成不同行业、不同类别上市公司的差异化披露,增强信息披露形式的灵活性,借助网络技术更有效地披露相关信息(注2)。
1.及时性
第一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保证定期报告的报出;第二是对于一些重要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时候,相关信息的披露责任主体应该及时进行报告和披露,保证变化情况能够及时为投资者所获知。及时性这一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应该:首先,在报告时间方面,要以最快速度披露公司的情况,如果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有了变化,需要及时向公众报告。其次,及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给大众的信息能够反映公司的最新状态,过时的和陈旧的信息不应该仍保留在公司披露的信息中。
2.准确性
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发布的信息必须准确,对于使用的财务报告需要经过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引用的数据由可靠资料来源,保证披露的时时客观、准确。
3.完整性
将所有可能影响到投资者决策和判定该公司证券的投资价值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要对信息的所有方面都进行周密、全面、充分的揭示,即使是对公司股价不利的信息,各种潜在或者业已存在的风险等信息也要公开,展示公司的完整的形象,不得有隐瞒和重大遗漏。
4.真实性
真实性对于信息披露来说,是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所谓真实性,指的是发行人需要确保其所披露信息必须有真实发生的客观事实,或者是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等作为依据。真实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具有以下三个特性:首先是客观性,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这一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真实内容,而不是为了影响股票市场价格而虚假编造的;其次是规范性,是指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必须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规中对于不同性质信息的真实性的相应的判断标准;最后是一致性,是指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符合实际,即公开信息的内容与其所反映的事实之间具有一致性。
5.公平性
首先是对于披露信息应该在同一时间向所有的投资期公开,不能单独给个别投资者透露,或是提前泄露给部分投资者,也不能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取代对外报出公告或报告的义务。其次,在各上市公司在召幵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是进行路演,接受部分投资者调研的时候,不能借与机构、个人沟通,阐述公司经营情况与成果的机会将内幕信息告之某些投资者。最后,对于同时在境内和境外上市的公司,其应该一视同仁,在境外公幵披露的信息在境内市场上也要一并公开披露,反之亦然。
二、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是信息的根本质量特征,同时也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最基本的要求。然而,在我国实际市场环境中,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失真的现象一直存在,多数公司管理者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有意的掩盖了真实的信息,没有披露信息的详细信息,甚至蓄意歪曲信息的内容。目前,我国部分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釆取故意隐满、歪曲实际信息的方式,倾向夸大公司的自身盈利能力和自身实力,严重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些企业在信息披露的中大肆的夸大公司的经济实力、盈利能力和资产规模,同时,为了缩小自身亏损额及其负债情况,故意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向公众提供带有非常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有些企业则往往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以此调节不同年度间的利润,有的则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随意的增减,进而调节企业的折旧费用,运用不同的计量模式对同一交易事项进行计量,再确定公允价值,或者非法的转回在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减值损失等(注3)。部分企业还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如采取通过母公司进行大额捐赠或者豁免大额债务等手段,非常直接地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进而以此手段帮助上市企业扭亏为盈。还有的上市公司为了维护企业的自身形象,故意在信息披露中使用似是而非、措辞含糊的语言,从而达到误导投资者的目的,比如他们在论及股利政策时,一些公司语言模糊不准,模棱两可,而且提供的数字不准确,使用的字眼非常不着边际,诸如“一定会让投资者满意”,“定会给股东以丰厚的回报”等等,但是到底如何“丰厚”,如何的“令人满意”却均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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