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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隐私权保护
[摘 要]网络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网络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网络主体的隐私权受到严重的侵犯,侵犯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侵犯的手段是多样化的,网络隐私主体希望有健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的隐私信息,可现状中隐私主体对自己的隐私信息被侵犯显得很无奈,“法律体系总是落后于社会实践。”就我国而言,目前还没有形成系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如何更好地维护网络主体的隐私权,成了全球关注的话题,我认为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逐渐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一是逐渐完善法律体制,加快对网络隐私权立法的速度;二是道德的约束。如果都能实现,那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必将会有极大的进展,一个高效、文明、安全的网络新时代指日可待。
[关键词]网络隐私 侵犯 完善法律 道德约束
这是一个信息飞速发展的年代,网络已成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网络的便捷给了人们极大的帮助:了解世界形势,搜索资料,交友,聊天,娱乐,购物……但凡事都是利弊相存的,网络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也给人们带来了烦恼。
一、信息网络发展带来的威胁
信息社会的到来,网络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网络正从简单的资源共享发展到了电子商务时代。而网络给人们带来快捷服务的同时,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隐匿性、无国界性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联合国的“人权宣言”把隐私权认为是基本的人权,既是人类尊严的基础,更是其他人权的基础。有人甚至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所有人权都是隐私权的一个方面。”这一切皆是因为,如果没有隐私权,就无法保证人的其他权利。
1、网络隐私的由来
随着网络的普及与发展,人们在网络上也有了私人的空间,在这个空间中有个人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中的部分是主人不愿公开的,这是网络人的权利,也就是本文所论述的网络隐私权。当今时代是信息即是金钱的互联网时代,并且隐私信息的财产价值越来越明显。网络使信息的财产价值极大提升,信息产权在民法中的地位逐渐提高,很多不包含独创性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信息产权能够在网络中产生和存在,同时这种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2、网络隐私的经济价值
个人隐私作为与公众利益无涉的私人信息,具有维护隐私主体人格尊严的价值。在网络对隐私主体的个人信息的搜集、加工、处理及利用,使得隐私同时具有为隐私主体带来经济价值的功能。网络时代的人们对隐私的概念也有了新的认识,对隐私权的保护,从单独维护人格尊严的目的到进一步希望获取更多除人格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主体不仅是消极地保护隐私权,而且在特定情况下还积极地运用隐私的商业价值。隐私利益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人格尊严和公众形象,而且还包括隐私主体在经济上的收益。隐私主体可以通过将自己的隐私公开或出卖的方式而获得经济利益,反之,隐私权受到侵犯就极有可能对主体的经济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权利人可依法要求财产补偿。“隐私权在内容上不止是单纯的隐蔽权,开始渐渐添加了新的内容——利用权。而且利用权已经开始具备财产权的属性。网络的出现,隐私主体信息的经济价值得到普遍的认可,隐私权从“消极维护的人格权”转化为以人格权为主,兼具财产权的复合权利,这已是不可逆转的网络时代的必然。
网络的开放性和交互性以及传播速度快等特征对传统隐私权形成强烈的冲击。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络上的主体不再限于自然人,网络隐私权突破了传统隐私权主体的限制。网络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