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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领域隐私权侵权现象的研究及对策
[摘要] 隐私权一词最早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D.布兰戴斯和萨缪尔D. 沃伦于1890年发表的一篇著名范文《隐私权》中提出,两位学者认为,“经过优秀文明熏陶的人们,对公开化变得更为敏感,因而隐居或隐私对于每个人来说,则变得更为重要。然而,现代企业和科学发明,已使得人们在精神方面所受到的痛苦和忧伤远远大于人们在极少情况下可能受到的身体损害的痛苦”。在他们开拓性的研究之后,各国的法学家对隐私权问题产生拉普遍的兴趣,并进行拉大量的研究,但是迄今为止,各国的立法对“隐私权”这一概念并无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
[关键词] 网络 隐私权 侵权 研究 对策
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我认为从权利形态来分有:隐私不被窥视的权利、不被侵入的权利、不被干扰的权利、不被非法收集利用的权利,从权利的内容分可以有:个人特质的隐私权(姓名、身份、肖像、声音等)、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个人行为的隐私权、通讯内容的隐私权和匿名的隐私权等…
一、网络隐私权侵权现象
1、个人的侵权行为。个人侵权行为是一种非赢利的行为。个人侵权行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个人未经授权而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收集、获得信息或骚扰他人;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