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编号:FY164 范文字数:12897,页数:25 【内容摘要】我国还没有出台有关安乐死的法律,而安乐死却已在中国以半公开或隐蔽的形式施行。“安乐死”一词最早见于希腊文,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 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s怀。安乐死有其法理上的立法依据,安乐死的实施从刑法角度分析也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安乐死应该有自己合法的地位。
目 录 内容摘要………………………………………………………………1 安乐死立法研究相关范文 |
上一篇: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 | 下一篇:《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
点击查看关于 安乐死 立法 研究 的相关范文题目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