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编号:FY588 范文字数:5471,页数:06 试论对行贿几个问题的思考 【摘 要】: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或是违反国家规定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各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对行贿罪作了明确规定,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不可以买。虽现行《刑法》对行贿罪作了明确规定,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也存在一直引起值得思考,商讨的地方,如行贿罪,不仅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标的不应只限定为财务;行为不应只限定为交付;对行贿罪处理不利的原因及对策等方面值得思考。有针对性的解决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差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立法,有利于打击行贿行为,有利于廉政建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下面就就是对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谈点粗成看法。敬请得到指导老师和评委的指导和各位同学的帮助。 试论对行贿几个问题的思考相关范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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