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编号:FY1055 范文字数:3766,页数:05 试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双方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中,因一方过错原因,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以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有过错的配偶进行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获得物质上或精神上的补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特殊情况下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试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范文 |
上一篇:司法公正目标下的执法原则检讨 | 下一篇:如何规范“网络恶搞” |
点击查看关于 离婚 损害赔偿 制度 的相关范文题目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