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编号:FY1082 范文字数:5138,页数:06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适用浅析 [摘要] 行政诉讼的性质、目的、法律规定等不同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上不宜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采取相同的证明标准,而是应采取低于刑事诉讼且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并根据不同情况,确立多元性的证明标准。但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人认为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情况,以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证明标准为原则,以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补充。即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证明标准,但涉及对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者财产有重大影响,以及具体行政行为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涉及行政机关作为中立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即时强制行为的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行政案件,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证明标准 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适用浅析相关范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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