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编号:FY1149 范文字数:5670,页数:0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 离婚 损害赔偿 赔偿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赔偿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的《法国民法典》中,我国的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在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法案中确立的,其中最大的举措是将“赔偿”引入法条,用以强化了婚姻法精神,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例,赋予当事人明确的可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深刻的意义,是实现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履行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正义,使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借此得到救济和保护,起到了扶善抑恶的作用。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范文 |
上一篇:论安乐死立法问题研究 | 下一篇:简论法律文书语汇的特点 |
点击查看关于 离婚 损害赔偿 制度 的相关范文题目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