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编号:FY1194 范文字数:4779,页数:04 从“暗中执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摘 要]乌鲁木齐市要求交警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遵循不准躲在暗处执法等“四不准”规则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恰恰相反的是,北京市交警则表示不但不禁止“暗中执法”,还大力提倡这一做法。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两地交警机关对“暗中执法”的内涵理解不一致。“暗中执法”是可取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行之有效的手段,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暗中执法”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着深层次的原因,有其必然性和危害性,关键是完善监督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 暗中执法 行政自由裁量权 监督 从“暗中执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范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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