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编号:FY1308 范文字数:5044,页数:04 浅析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务中的合理定位 [摘要]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刑法学界对修改流氓罪持不同观点,其中"分解取消论"观点被立法机关采纳,但同时,应思考此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统一性。刑法第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但学者都致力于对此罪行为性质的理解。在对定义的表述各有差异,寻衅滋事罪罪名与相关犯罪罪名界限不分明,认定上易混淆,现在还没有找到统一标准及合理的定位。这就需要我们从国情出发,从实际需要出发,根据此罪在新形势出现的新特点,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 敲诈勒索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
上一篇: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下一篇: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赔偿 |
点击查看关于 浅析 寻衅滋事 司法 实务 合理 定位 的相关范文题目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