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编号:FY1315 范文字数:6970,页数:04 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之比较 [导言]:国际经济贸易市场的进一步扩大与深化,同时我国在加入WTO后接轨国际经济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造成当前社会经济市场空前活跃,特别商业合同领域。因此,解决交易平等诚信和更好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等问题迫在眉睫,我们必须制定相关措施和法律加以规范。我们知道在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原则上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发生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而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之实现时,如仍强迫先履行一方先为履行,则必然有悖公平原则。为避免先行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蒙受损害,有必要设置一项特别制度以提供法律救济。该特别制度在大陆法体现为不安抗辩权制度,在英美法则体现为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承继了大陆法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同时也吸收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的若干灵活性。在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选择来浅析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文章中首先会对两种制度进行分析认识,其次对两者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再次对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现状进行解读,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略抒己见。 [关键词]:合同救济,抗辩权,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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