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编号:FY1699 范文字数:10065,页数:12 论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 摘要 为满足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我国从2000年至2001年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进行了适应性的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内容是关于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保护方面,相比修改之前,保护的内容和手段均有加强,增加了制止即发侵权、司法的最终审查权等内容,使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全面有力,符合WTO的要求,也同我国加入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相协调,履行了承诺。修改后的法律经过几年的实施,产业界发生多次侵权、诉讼、禁止使用及被征收使用费后,特别是面对国外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强大技术垄断,我国企业在开发和市场方面都存在较大困难,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过于超前,过多照顾国外企业的利益,不能较好地满足本国企业的现状,还未发展就受到过强的限制,对经济发展没有促进作用,希望适当放宽保护范围,降低保护标准。另一方面,学界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不能起到相应的促进和激励作用,过低的标准不利于产业的进步提升,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又不断“竞高”,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论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相关范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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