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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研究——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二)

本文ID:LW100709 ¥
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继父母离婚后,相对前两种比较复杂。首先,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在继父母离婚以后关系消灭;其次,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对于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对于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
    3,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继父母离婚后,相对前两种比较复杂。首先,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在继父母离婚以后关系消灭;其次,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对于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对于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他们的关系不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三)父母离婚对未成处子女的影响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社会问题的突显,我国学者就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对于“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是否有影响以及有何种影响一的问题,学者的调查研究表明,在我国,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在生活福利、抚养状况、教育情况、行为规范等方面与正常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确实存在较大差异。(注1)同时父母离婚使未成年子女产生抑郁、孤僻、冷漠、心神不定或神经质等心理问题,甚至导致心理变态及反社会行为。(注2)在肯定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消极影响的基础上,研究的重点应在于产生这些消极影响的原因分析。

    对于离婚所造成影响的解释,西方学者提出“父母缺失论"、“生活恶化论一以及“家庭冲突论一三种观点。“父母缺失论”认为,离婚造成家庭结构不完整,且子女与未获得监护权的父(母)之间交往数量和质量的下降,使得子女缺少来自父母双方情感上的关爱、实际生活扶助和辅导,家庭结构的变化和父母角色的缺失是影响子女福利的最主要原因。“生活恶化论"认为,离婚通常引起以母亲为户主的单亲家庭生活水平下降的事实,是经济条件的恶化而不是家庭结构的变化损害了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福利。“家庭冲突论"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所出现的问题并不是由家庭结构变化或生活水平下降导致的,而应归因于父母之间的冲突(包括父母离婚前的直接冲突和离婚后的持续冲突)。(注3)“父母之间的敌意和对抗把家庭退化为令人反感的环境,使生活其中的孩子经历紧张、痛苦和产生不安全感。家庭冲突将孩子牵扯到父母的纷争中去,往往比父母离婚对青少年福利的危害更大.

    第一、子女生活费得不到保障

    有学者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生活状况的实证研究中,对离婚单亲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生活福利的负面影响确实存在,尤其是一些家庭的经济状况因此而恶化。(注4)“贫困问题是单亲家庭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尽管并非所有的单亲家庭生活都是困苦的,但大部分单亲家庭形成后经济收入都会减少,住房条件交差,家务繁重难以应付,日常生活忙乱,生活质量大幅度下降。(注5)

    第二、无法获得良好的生活照顾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于尚不能独立生活,必须跟随其中一方生活,依靠一方父母的照顾。在家庭结构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之后,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人对该子女的照顾和教育也发生相应变化。有些父母由于经济生活条件、自身品格和素质、离婚后的适应情况等方面的原因,使未成年子女在获得人身照顾、情感教育、以及与父母和其他近亲属保持正常交往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从直接抚养人的角度分析,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直接抚养人对子女疏于照顾。如有的父母在离婚过程中即对子女抚养问题互相推诿,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离婚后被判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更是将子女视为累赘,对子女不管不问,采取放任态度.(注6)

    (四)离婚后抚养权的确定

    离婚后子女抚养应遵循“最佳利益”的原则。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延续,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但是.离婚使得原来的婚姻解体、家庭破裂。子女不可能继续与父母双亲同时共同生活。其心理、行为等会遭受父母离婚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法律如何做到尽量减少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保护子女的利益,是各国离婚立法的重要课题。其中,父母离婚时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方是最关键、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殊值研究。为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在确定父母离婚后子女的直接抚养方时,应以子女的最大利益和子女本位为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务亦总结出了一些具体做法:

    1.子女的意愿

    儿童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对涉渤己之事项应有权参与决策,因此,在判断儿童利孥益时,儿童可得知之意愿及情感应为重要参考基因素。但由于儿童的身心、智力等尚有待成熟,坐年龄过小者,可能实际上不能表达其意思,通常擐认为,子女应成熟到可以分辨判断、可以表达自三己选择父母的想法的年龄,该年龄通常为10周百岁以上。儿童独立表达的意思一般只起参考作笙用。不能作为决定因素,应以儿童的成熟程度、三意思能力为基础条件。结合其他因素确定应在”多大程度上承认、尊重儿童意思的作用。一般而言。“子女年龄越大,法院对其观点越为重视”。

    2.父母的意愿

    指父母对子女、对自己的职责所流露出的态度。这里需要判断父母能否正确理解自己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这种关系对自己提出的职责性要求。需要判断父母实际行为的态度与目的是否在于谋求子女利益的最大化。父母是否愿意直接抚养子女,可能表现了父母是否愿意为子女的将来付出心力、谋求子女的健康成长与一生幸福,可能表现了父母关心、爱护子女的程度。抚养意愿较高的一方在离婚后可能给予子女更体贴的照料、更热情耐心的关怀,对子女更为有利。

     与此同时还有另一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具体如下:

    1. 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2.父母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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