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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钓鱼执法”
【摘 要】“钓鱼执法”现象在我国基层执法部门层出不穷,暴露了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环节中的严重错误。“钓鱼执法”究其原因是立法制度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中的部分漏洞被执法人员当做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的手段。针对目前国内泛滥的“钓鱼执法”现象分析其成因、性质、背后存在的危害等方面探究解决途径和方法。提出完善立法、加强法宣、建立责任制度等方法从不同方面解决问题。
【关键词】钓鱼执法性质 危害 治理
“钓鱼执法”的概述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性质
钓鱼执法,是中国特有说法,在英美国家叫做执法圈套(entrapment),和正当防卫一样,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钓鱼执法从本质上就是违法行为。【1】
(二)“钓鱼执法”的行为特征。
钓鱼执法,多为侦察或执法机关为了尽快搜集证据使用引诱的手段使当事人执行会对自身产生不利证据的行为。钓鱼执法的实行方式可以分为三种:
1、“显露式”,即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者犯罪企图,但是还未显露出来。
2、“勾引式”,但是人本身并没有任何的犯罪或违法意图,二执法部门采取各种行动去勾引但是人产生违法犯罪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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