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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摘 要]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认定和处理,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故往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也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之所在。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建立的夫妻共同生活体,并因而形成人身、财产等全面结合的社会关系。我国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种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家庭个人财产关系三个方面。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需要区分其与家庭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家庭成员个人财产。
关键词:财产 认定 婚姻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现在仍然有很多人认为,夫妻关系存续超过一定年限,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该条规定已经因与后来新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而失去法律效力。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结婚时间长短,都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