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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假释制度的完善
[摘 要]罪犯权利保护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保护罪犯权利是实现保卫社会的必要条件,假释制度的完善应以罪犯权利保护为基点。在我国假释制度的构建与司法执行过程中,应适应假释制度发展的趋势,秉承假释权利说,真正以保护罪犯权利作为刑事执行中的目标,将罪犯这一弱势群体纳入到人权保障的轨道中来。
[关键词] 假释制度权利罪犯
一、假释制度的沿革
假释又称“假出狱”或“附条件之释放”,19世纪中期源于英国,现已成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刑罚执行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同样采用了假释制度, 1979年和1997年刑法均对其作出了系统的规定。假释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国家刑法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重要体现。
二、假释制度的概述。
(一)假释制度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二)假释的条件与功能
1、假释的适用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条件是指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他种类的刑罚,则因为性质、执行方式、或者无意义或无必要等因素而不适用假释制度。
(2)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罚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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