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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摘要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象。(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民事竞合的最常见的一种,两者在构成要件等方面有重大差异,由于现有的法律对此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为此笔者就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概念、特征、产生的原因、构成条件等相关问题结合我国立法对此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行。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从词义上讲,竞合就是指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2)所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行为的要件和侵权行为的要件,从而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一并产生,且基于一个不法行为产生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互交叉重叠的法律现象。也有学者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的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
关键词: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责任竞合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概念及特征
在我国过去的民事法律中,并未对责任竞合的问题进行过任何规定,这一方面是由于民法的研究尚未深化,同时《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也没有规定,也就限制了我们对民事责任竞合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也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下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责任竞合作了相关规定:“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时可能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的并存,或者是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权,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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