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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竞争日益激烈,在经济生活领域,产品质量问题越来越引人们所关注。市场上流通的各种产品,因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害。也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但目前我国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预防损害的发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同时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也使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能与国际接轨,从而更有效的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词】缺陷产品 产品召回 法律机制
一、缺陷产品召回的概述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场合,如果经营者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经营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应主动将此具有危险的商品回收,以免使消费者实际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但却不加以处理,此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维护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制定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回收商品的制度。它具有法律主体的宏观性、损害后果的事前预防性、价值取向上的社会本位性和解决纠纷的高效性等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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