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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间借贷行为由来已久,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数午年的历史。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其存在的历史由来己久且在现代发达的金融社会中依旧存在,这是因为它不仅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从而缓解了市场上资金供求的矛盾,而且也给资本富余的个体提供了新兴的投资方式,降低了物价上涨带来的风险。民间借贷活动的存在发展是在市场经济广泛渗透情形下对金融组织单一性与经济结构多元化、市场化发展之间强烈反差的一种适应性的民间自发创造,是政府管制下正式金融制度安排供给不足所致的产物。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民间借贷的涵义、特征及调整规范等问题,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弊分析;法律分析;立法完善;
一、民间借贷概念
作为民间借贷十分活跃的江浙一带,上海、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对民间借贷的概念作了相应的界定。《江苏高院》意见第3条将民间借贷界定为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浙江高院意见》第1条并没有直接界定民间借贷的概念,而是通过划定民间借贷的受理范围-即“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一)民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间接界定了民间借贷的概念。通过上述指导意见,不难发现,所谓的民间借贷就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是由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移转给另一方,还款期限到期后,由另一方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法人或其他组织限于非金融机构,且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公民自然人。原则上,企业之间的借贷仍为法律所禁止。不过,银监会最近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使民间借贷可以发生在企业之间,其中一方的企业指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央行将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那其中一方的企业就是放贷人。对小额贷款公司这种非金融机构,除特殊管制要求外,因“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故仍可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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