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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法诉讼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
[摘 要]在法制社会中,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宪法的利益就是一个国家的最高利益。宪法诉讼就是为了维护宪法的利益而创造的一种具有司法性质的救济活动。如果说宪法是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的实体法的话,那么宪法诉讼法就是具有最高效力程序法。在当代的发达国家中普遍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不仅在实质上,而且在形式上。它已经成为一个法治国家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的独特作用和不可替代的地位已经被人们深刻地认识到,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作为宪法实施方式之一宪法诉讼,对宪法权威的树立,权利的保障和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现行政治体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原因,使宪法诉讼制度在我国至今还未建立,因而排除以上障碍,建立合适、有效、科学的宪法诉讼制度,正是我想要探讨的内容。
[关键词] 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实施 宪法诉讼 依宪治国
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并不在于其被制定并予以宣告,而在于其被制定并贯彻实施,以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也是如此,在它实施前,只是一纸文字,对社会关系不产生任何调整作用,只有通过实施才能使其变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并从抽象的行为模式设定变为人们的具体行为,进而对社会关系予以调整。因而宪法实施就是指宪法在社会生活中被社会主体实际施行,其内容是指抽象的、一般的宪法权利义务关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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