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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的司法治理
[摘 要] 随着校园欺凌的越发频繁,其严重性日益凸显,而刑事责任年龄的存在对于未成年的校园欺凌行为人是一种“宽容”,这就产生了一种观点即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应对校园欺凌,这实际上是一种严罚论。我认为,在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因此对于校园欺凌同样也应当坚持这种原则。
[关键词] 校园欺凌 司法 治理
近年来,国内发生的校园欺凌案件日益增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和较大的负面影响。校园欺凌行为主要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 参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对于校园欺凌的界定]这类案件的涉案人员主要以在校的未成年人学生为主,施害者与受害者之间通常为同学、师生等熟人关系。2016年4月至12月,教育部会同公安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对山东、江苏、广东、湖南、云南、陕西等进行实地督查,在此期间,各地就共处理校园欺凌事件100多起。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印发,要求各地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校园欺凌治理提出的要求。距《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发布后仅数月,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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