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课题意义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区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只在制止不法侵害而针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但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存在众多的争议。本文拟就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做探讨。
备注
姓名 张月卿 学院 人文与法学院 专业 法学 班级 081
题目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指导教师 杨延军
在牛津龙案过程中,对被告人牛津龙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没有异议,但对其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牛津龙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李志泉的侵害只是使用拳击,并未使用凶器,而牛津龙却掏出水果刀朝李志泉乱捅,按牛津龙的防卫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牛津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宣告无罪。理由是: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够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非此不可,无论使用什么手段,也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不能认为只有刀对刀、枪对枪、棍棒对棍棒、赤手空拳对赤手空拳才算手段适当。牛津龙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宣告牛津龙无罪。本文就是通过牛津龙案引出问题,即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主要通过以下几点来讨论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结论
行为人持杀伤力似乎很强的凶器实施抢劫等不法侵害,事后证明凶器为假 ,行为客观上危害较小,但防卫者使用了强度很大的手段进行防卫 ,对防卫者的行为性质究竟如何评价 ? 目前的刑法学通说要么从假想防卫的角度 ,要么从防卫限度的角度讨论防卫者的行为正当 性问题。但是 ,这些理论都存在不足。一个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必须看其全部条件是否满足。而是否齐备成立条件 ,要以假设有一个具有正常判断、行动能力的社会一般人 ,其在当时“情境”下是否会真的认为存在不法侵害为前提 ,由此进一步从总体上判断其行为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二、进度及预期结果:
起止日期 主要内容 预期结果
2011.11.20--11.27
11.28--2012.01.06
2012.01.07—02.15
2012.02.16—03.15
2012.03.16—04.25
2012.04.26—05.25
2012.05.26—06.08 撰写文档范文选题及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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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课题的现有条件
审查意见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