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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近现代民法发展史
民法是一个民族精神和理念的表征,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生活方式、生活理念的总结和升华,体现了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特质,它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民法作为调整市民社会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它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个民族生活中的一种功能,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强大而强大。
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外国法典的中译不仅开启了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转型,而且,自清末法律制度改制以来,外国法典的翻译一直与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密切联系在一起,并在实质意义上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法律现代化的方向与进程。
中国古代的传统社会实行“诸法合一”的立法体制。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但这些法典大都是采取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的调整方法,本质上属刑法规范,故我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典的编纂肇起于十九世纪末。清末法制变革后,中国民法开始走上了法典化的进程。可以说,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真正开端。清末法制变革以引进西方先进法律,进行法典化运动为基本特点,其结果是制定了大批新式法典,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1911年清政府起草了《大清民律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该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开端。这部仿效德、日民法典而制订的民法典却因辛亥革命推翻帝制而未能正式颁行,但却首次将德国的民法概念引入中国,并对中国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论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中华民国成立后,民法典的修订工作也没有中断,但起草工作进展缓慢。1925年北洋政府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继续进行法典编纂,完成了《中华民国民律草案》,这部民法草案曾经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但终因没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未成为正式民法典。这一从外国继受而来的民法,从此开始在中国民事裁判实践中发挥作用。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起草民法典,并于1929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民法起草委员会依“民法各编立法原则”,经两年完成民法典的整个起草工作,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施行《中华民国民法》,亦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中国近代以前的法律几乎无一例外地体现为压制型的,是一种以行政命令为特点的官僚法,民法观念并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理念一直没有形成。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旧法统的废止,也开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新篇章。1949年新中国明令废除包括《中华民国民法》在内的六法全书,并于1954年开始起草民法典,至1956年完成第一部《民法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1962年我国开始民法的第二次起草工作,1964年7月完成了《民法草案(试拟稿)》,仅由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三编构成。一方面将亲属、继承、侵权行为等重要内容排除在法典之外,另一方面又不适当地将预算关系、税收关系等纳入法典,且一概不使用权利义务、物权、债权等法律概念。该草案集中反映以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第三次民法典编纂从1979年11月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了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至 1982年5月,先后四易其稿。此后,由于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原因,中国的民事立法采取了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这一次的编纂也宣告暂停。此后,我国先后制定了大量的民事单行法,如《经济合同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