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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条件的再认识
-------事实劳动关系
近年来涉及民生问题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长。由于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方面的基础相对薄弱和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的原则性,面对现实生活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的复杂性,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在对事实的认定及工伤认定标准的理解上往往分歧较大,增加了行政与司法在工伤认定上的矛盾与冲突,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判决,极易引发申诉、上诉,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本质上属于社会法领域的工伤认定做法,建议参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做法,使工伤认定更为科学,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及时有效的保障。
我们就关于有关工伤保险和赔付问题做了一些调查,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第一,工伤保险遵循什么样的特有原则?第二,在那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些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第三,职工对工伤认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第四,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对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该如何处理?第六,〈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工伤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第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导致残疾,能否视为工伤?第八,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能否一次性领取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九,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除可以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外,能否再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能否获得双重赔偿?第十,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发生了工伤该怎样办?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一,无证驾驶车辆导致受伤(或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第十二,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的责任,能否认定为工伤?第十三,职工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四,退休人员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可否认定,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五,企业在与职工签定的承包合同中规定“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第十六,工伤认定时效已过,工伤职工该怎么办?第十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是否需要工伤认定?第十八,铁路职工发生工伤时,如何处理?第十九,兼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怎么落实?第二十,农民工外出打工,其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以及在没有交纳工伤保险费时,其工伤赔偿主体如何确定? 根据1996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1996年8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 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工伤赔偿事项: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三、补助费;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五、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