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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成功的体会
我作为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在4年实际调解1500余件各类治安纠纷、民间纠纷的工作中,深刻体会到没有当事人态度的转变,就不会有调解的成功。从一定意义上讲,调解就是专职调解员引导当事人放弃不正确的态度,形成正确的态度,从而达到消除矛盾,平息纠纷的目的。我个人认为,要达到良好的劝说、引导效果,不但要求专职调解员要具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知识,要具有内心的热情和强烈的责任感,而且还应具有正确的劝说和心理引导能力.主要可从以下八方面适当做心理调整.。
一、适当时,要转移当事人的注意力
民间案件中在纠纷状态的当事人,一般均处于比较激烈的思想斗争或较复杂的情绪纠葛中,一时尚转不过弯来。此时调解者如果进行盲目的说教,就极有可能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心理,使调解形成僵局。因此,在这种情景下,调解者如能利用一定人、物或事刺激于当事人,适当地转移其注意力,使之从消极心理状态中走出来,以较为理智的思维进行情绪状态的自我调节,这样就有利于纠纷当事人情绪的迅速平静,从而为调解者下一步的劝说、引导创造心理上的基础。如: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在调解前期,男、女双方的情绪均处于激烈冲突的状态,甚时竟动手斗殴并报警,根本无和好可能。但主持调解员偶然从一方当事人口中获悉,该夫妇原系大学同学,文档后,男、女双方被各自分配回原籍工作。在此后的三年时间内,双方为了能调到一起,均通过不懈的努力,才最终结为连理。在此情形下,调解员很快将双方当事人的注意力转回大学时代,并对他们为爱情而努力奋斗的精神表示赞赏。此举立刻使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缓和下来,都承认双方感情基础好。此后调解人员不断地用“唤起旧情”的方法,终使双方当事人都感动的流了泪,最后男方主动向女方承认自己不冷静,认了错,双方握手言和。
二,适当时,可将当事人隔离开,分别做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双方本身就已存在情感冲突,因此有时再受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后,就极易使冲突进一步升级,或者矛盾进一步恶化。这时,调解员有必要使用隔离的方法将当事人分开,分别进行劝导、说服。待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稳定下来后,再行面对面的调解。如:在一起被犬咬伤纠纷案的调解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听到另一方的女儿骂了一句“不是人”、“咬了活该”的话后,愤怒不已 ,扬言就被狗咬伤问题要与对方没完。此时,调解员果断将双方当事人隔离开来,分别做工作。同时,在双方情绪趋于稳定后,对其中一方的女儿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当场向对方赔礼道歉。之后,调解员不断向双方宣讲有关养犬的法律规定,明确养犬者的责任。适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四条调解纠纷意见。又经反复耐心、细致的说服,终于达成一致协议,调解结案。
三,适当时,邀请第三人出面协助
在某些情况下,由第三人从客观角度,运用情感、权威等力量向当事人施加影响,协助改变其态度,调解效果会更佳。具体操作时,调解主持人可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邀请对当事人有影响的亲友、同事,或者单位领导参加调解,对转变当事人的态度,作用尤为重要。如:在调解一起无意识伤害纠纷案时,就两个当事人如何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时,开始两个当事人态度不好,强调枝端末节,拒绝赔偿,使调解陷入僵局。在此情况下,调解主持人想到其中一个当事人的师傅,曾在事发当日陪亲属到场,即特意邀请其参加调解会议。在调解中,他主动做两个责任人及家属的工作,使事情发生转机,很快达成调解协议,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四、适当时,让当事人互换心理位置
调解中,经常可有目的地采取换位思维的方法,有意识的让被劝说者,设想自己处在对方的那种环境、立场、角度、心情时会怎么想和怎么做,使之能设身处地地去了解、体谅、理解对方,以缩短与对方心理上的距离,缓解对立情绪,进而转变被劝说者的态度。如:在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调解员在了解到,承租方当事人确实属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不明确合同条款致使违约。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调解员指出承租方的违约是引起纠纷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又采取换位思维的方式,向租赁方讲明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最终以租赁方主动提出给与承租方宽限期而达成调解协议。
五、适当时,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
在开始调解时,当事人与调解员之间的心理距离往往较远。对调解人员的劝说、引导有一些防备、排斥心理。因此,在调解中,调解主持人可运用一定的方法,寻找自己与被劝说、引导的当事人之间的相同或相似之处,用富有情感性和感染力的语言缩短当事人与调解员的心理距离,消弱或消除其心理障碍。这样就有利于当事人态度的转变。如:在调解中,调解员可适时了解当事人的工作、生活情况,恰如其分地进行“拉家常式”的说话,把理讲到当事人的心坎上。拉近他们同人民调解员的距离,使有理者不要有理不让人,得寸进尺,无理者心服口服,自愿及时达成调解协议、履行调解协议。
六、适当时,暂停调解工作,进行必要的“冷处理”
针对有些当事人,实际有调解意向,却又担心丢面子,硬着头皮不愿调解的情况。调解者可适时采取“冷处理”的方法,暂停调解工作,留给当事人一段冷静考虑利害得失的时间,而后再行恢复调解。通过这种方法,许多当时调解不成的案件往往拖几天后能够调解成功。如: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中,购房者因质量问题执意退房,开发商则强调退房要承担违约责任。购房当事人不服,认为违约是房屋质量造成,连续几天到售房处大吵大闹,导致多次报警,双方矛盾激烈。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解决办法。买房者认为根本不是自己违约,退房不应缴纳违约金;而开发商则认为,房子存在一些瑕疵,可以修复,亦可以减免一年物业费,但不属于退房范畴。在一时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调解者果断暂停了该案的调解工作,并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又主动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在重点单独做开发商工作的基础上,批评了购房者不应采取过激行为妨碍对方当事人正常办公秩序,应做出检讨及赔礼道歉。至此,房地产开发商也主动认识并承认了,出售的这个单元确属于尾房,存在一些质量问题,表示可以尽量给与办理退房手续。购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采取的过激行为是错误的。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