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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钓鱼式执法“的反思
[摘 要] “钓鱼式执法”是2010年的热点词汇。那么,何为钓鱼式执法?它有何弊端?各国和我国法律对其持什么态度, “钓鱼式行政执法”让我们反思出什么问题呢?笔者将力图通过解答就这一系列问题,层层解析钓鱼式执法,应如何反思现存的问题,参考各国的实际做法,提出了笔者对于钓鱼式行政执法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 钓鱼式执法 执法圈套 诱惑侦查
2009年,一系列针对非法运营的钓鱼式行政执法案件遭到了质疑:2009年9月8日下午张晖驾车因搭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人,被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查获,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10月14日,上海市一面包车司机孙中界在上海搭载了一名“乘客”,“乘客”随后留下10元钱作为“车资”,而孙中界随即被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拦下,车辆因“从事非法营运”被扣留……
其中,尤为引起注意的是“10·14”孙中界事件。孙中界在被认定为“从事非法营运”后断指以证清白,他的遭遇顿时引起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多家媒体的关注,事件最终浦东新区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结束。但是,或许个别案件的维权有可能讨回公正,但根本驱逐“钓鱼执法”却需要women更多的努力,拔掉权利滥用的根源。
“钓鱼式执法”因此也成为2010年的热点词汇。那么,何为钓鱼式执法?它有何弊端?各国和我国法律对其持什么态度,浮出公众认知面的“钓鱼式行政执法”让我们反思出什么问题呢?笔者将力图通过解答就这一系列问题,层层解析钓鱼式执法,应如何反思现存的问题,参考各国的实际做法,提出了笔者对于钓鱼式行政执法的若干建议。
一、钓鱼式执法与诱惑侦查
钓鱼式执法,又称钓鱼式执法或倒钩执法,在中国一般指行政执法部门故意采取某种方式,隐蔽身份,引诱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从而将其抓捕的执法方式。①这种方式在英美被称之为“执法圈套(entrapment)”或称“警察圈套”,其义是指警察或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②在英美法系中,执法圈套也是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排除不利证据从而免责的理由之一。
钓鱼式执法,实际上是属于诱惑侦查的一种。而诱惑侦查,其实是伴随着社会及法制发展进步而产生的产物。随着社会进步,伴随而来的也有犯罪手段的改变,部分案件的隐蔽化使得证据收集成为难点。诱惑侦查便是始于法国大革命期间的反间谍活动,而后从反间谍逐步后扩大至反恐、行受贿、窃取产业情报案等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犯罪中。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学术界通常将之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②,而后者即为我们前面所说的英美法系“执法圈套”,中国的“钓鱼式执法”。
根据国外学术界的研究,第一种,“机会提供型”是,被诱惑者本来就已经产生某种犯罪倾向,或者已经先有了犯罪行为,诱惑者创造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和机会,即为“机会提供型”。它的明显特征是:侦查者的行为旨在诱使潜在的罪犯现身或使其犯罪行为暴露,而侦查者的行为不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产生主导作用,只是提供了对罪犯犯罪的有利场合与环境,目的是获取证据,擒获隐蔽的罪犯。③。第二种“犯意诱发型”,是侦查机关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即为“犯意诱发型”。此类型有一个美国的经典的判例——1932年索里尔斯案(Sorrells v. US)。必须先提出来的是,索里尔斯案发生的背景是,当时的美国还处于禁酒法时期。假扮成旅行者的警察多次纠缠索里尔斯为其提供威斯基酒,经不住再三诱惑,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