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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的探讨
[摘 要]近几年来,只要是大家稍有注意,就会听闻到一些关于工伤的案件。主要问题有:认定条件不一致;适用范围不明确;法律冲突等。无权无职符合工伤条件的平民百姓却没有享受到工伤的待遇,而高官厚禄的达官贵族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通过某种途径,却攸然自得的享受着工伤。因些,本人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完善法律规定,统一处理认定条件、严肃调查程序,明确适用范围。
[关键词] 工伤 认定 法律法规
术语介绍
为更好明了工伤,我们先谈谈关于工伤的几个述语。
1、工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工伤即指职业伤害,包括狭义的工伤和职业病。狭义的工伤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急性危害,而把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慢性伤害称为职业病。我们这里要讨论的是广义上的工伤。
2、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目的及要求
工伤保险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巧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中华人民共各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主的个体工伤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业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工伤认定条件的盲点
1、在工伤认定条件占第14、15条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的环境”规定为工伤认定的几个重要条件,但是这几个条件在描述和规范却存在较大争议。我认为,伤亡情形是千变万化的,原因也复杂多样,过于笼统的、概括性的规定这些认定条件有着诸多盲点,无法对使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因此对于认定条件中的“工作时间”应理解为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时间,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和临时安排的时间,也包括劳动者自己延长或提前的时间,而不是单单指公司明文规定的8小时或12小时工作制;“工作场所”应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或工作周边区域可能产生伤害的所有区域,并不限于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车间或厂房;“受伤的环境”应指与用人单位各项工作事务和职工本职工作所衍生事务相关的原因,不能仅仅局限在与职工本职工作相关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