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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摘 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间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社会制度。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下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矛盾激化,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人民调解 大调解 基层 完善
一、基本概念
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
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纠纷的,实行群众自治的一种自治制度。它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必要补充、得力助手。现在该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百度词条,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www.baidu.com]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不足
(一)人民调解的现状
“大调解机制”的兴起反映出我国现阶段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需要和对人民调解新形式的积极探索。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案件类型逐渐增多,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不再局限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问题,医患纠纷、建筑工地扰民、城市规划建设拆迁等问题日益增多,也逐渐成为人民调解的热点问题。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也不再只是设立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下,目前,乡镇、街道及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践中,在集贸市场设立调解室,由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警民联调等新形式调解也陆续出现。人民调解是化解民间纠纷、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制度,社会良性影响显著,对化解社会矛盾、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1、社会的价值取向导致对诉讼的推崇及对人民调解的轻视
现阶段,人民调解、诉讼或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启动,都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原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了中国共产党的治国方略。法治社会的价值取向,使诉讼成为了纠纷解决的主渠道,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诉讼程序。且由于大众传媒的导向,社会出现了一种偏差,任意夸大了诉讼的作用,导致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诉讼是唯一能够得到“说法”的途径。
依法治国的政策一度被简约为诉讼至上,诉讼被视为实现权利的唯一途径,把对诉讼的利用作为法律意识提高的标志。对民间私下解决纠纷,在主流意识形态中被描述为和稀泥的行为,并且在弘扬程序正义理念的浪潮中,民间调解这种反程序机制不恰当地被作为程序正义的对立物受到摒弃。[ 江伟,廖永安。简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法学杂志,2003年。]
这样的法治宣传,导致公众对诉讼的过高期待和社会对诉讼的积极鼓励,另一方面也贬抑了以人民调解为首的其他一些纠纷解决手段的价值和正当性。
2、人民调解缺乏公信力,群众普遍不信任。
第一,人民调解整个过程不够规范,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其程序利益因此也未得到真正体现。虽然人民调解以程序简便、灵活著称,但并不等于毫无规则随意聊天式调解。近几年民事纠纷案件逐步增多,不仅诉讼程序中审判资源压力过大,且调解机构的压力逐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