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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之关系
---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关系理论基础
[摘 要]契约自由是指在私法领域中个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与行动。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作为对合同自由的一种限制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对构筑现代社会文明发挥了重大重用。但我国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实践上对这一问题都重视不够。本文首先阐释了契约自由和公序良俗的概念及分类,其次分析了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的产业基础,社会背景、历史演进及运用情况。
[关键词]契约自由 公序良俗 法律规制
一、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含义;
契约自由是指在私法领域中个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与行动。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作为对合同自由的一种限制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对构筑现代社会文明发挥了重大重用。契约自由被认为是人类自由的核心内容之一。近代资本主义的出现,更使契约自由形成了一套以人文主义为哲学基础,以自由商品经济为根植土壤的完整的价值体系。也正是基于这一价值体系的完成,契约自由也进而晋升为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而进入20世纪以后,个人利益逐步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也越来越多,从而使得十九世纪奠定的契约法的至高无上的原则——契约自由变得有名无实或日渐衰落。
二、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关系理论基础的介绍
(一)、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产生的社会背景
契约自由思想的萌芽虽然始于以平等和私法自治为终极关怀的罗马法,但很大程度上只是作为罗马法的一种理想境界而存在。因为在有皇帝和臣民、主人与奴隶、贵族与平民的等级社会中,真正实现契约自由是不可能的。启蒙思想家们以非凡的想象力将契约自由理论引入到政治社会,针对‘君权神授’论提出了充满智慧的“社会契约”理论。所以捍卫契约自由不仅是近代民法的至高原则,同时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基础。契约自由产生的哲学基础。契约自由的哲学基础是席卷欧洲的人文主义思想。人文主义把焦点对准了人。它宣扬人的自由、人的平等和人的权利,反对君主专制、反对封建等级,并把人从对神的依附中解放出来,成为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契约自由产生的经济土壤。法律上的私法自治原则与经济学上的自由经济思想密切相关。契约自由在市场经济中找到了最为适宜的生存土壤,同时,它也为市场参与者可以本着自我追求、自我负责的精神订立契约以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罗马法中已有了多种善良风俗法令,后世民法中的标的不法、原因不法、条件不法、以及引入公法和道德对契约进行效力评价的基本观念,都可以在罗马法上找到其渊源。从制度机能上看,不得以契约修改公法、不允诺杀人或亵渎神明、不许基于不道德的原因为给付、不许以某自由人沦为奴隶为契约条件、不能订立购买有毒物的契约等等,这些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所赖以存在的基本秩序为目的的。
(二)、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历史演进过程
契约自由的限制与公序良俗的出现。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法、德等国纷纷进行了民法典的编纂,并把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作为整个契约法的核心。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市场经济活动及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基于正当的重大事由,国家不应加以干涉。这对于促进和保障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初期的资本积累发挥了重大作用。契约活动与国家政策紧密联系起来,从而使私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