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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与网络法律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问题呈现在我们的面前,人们的社会交流更加方便,与此同时,复杂多样的社会形态日益严重,新型的网络犯罪行为油然而生,互联网的特殊性,现存的法律还不能完全解决一此网络问题,所以,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对网络法律进行分析,探求网络法律理论研究趋势。
[关键词] 网络恶搞 网络犯罪 网络法律
21世纪,互联网技术正以迅捷的速度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但是,这种新的通讯技术,突飞猛进,尚未规范,也带来很多法律问题。各国网络的广泛使用,网络人口的比例越来越高,素质又参差不齐,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网络犯罪,向整个社会施加着压力。直接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倾向和自我认同能力,对人类社会的面貌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我们面对着虚拟性、全球性、即时性的全新网络空间,旧的法律已不能有效地解决其间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为此,网络法律开始应运而生。
一、阐述“网络恶搞”现实状态的种类
随着网络大环境的成长,“网络恶搞”现实形态复杂多样,如:网络侵权、网络攻击、手机电话陷阱、短信诈骗、网络赌博等问题接踵而至,平均在每一段时间内都会有新型的网络违法或犯罪的形式出现。
二、分析“网络恶搞”现实状态的表现形式分析
(一)、网络侵权
案例:
近日,我们学校里的刘老师去交上网宽带费,管理员说他家已欠费2000多元,他简值觉得莫名其妙,每年应交的宽带费是1390元,打的长途电话不多,又没超过手机上网流量,为什么会欠费这么多呢?这时,管理员说给他查一下,几天过后,果然真相大白,原来是有人使用“卡王”,是一种大功率无线网卡。这种设备大于民用无线网卡功率标准,将功率放大模块加入其中,能够有效接收2公里以内的无线上网信号,其内置密码破解软件,可以轻易破解家庭无线上网路由器密码,盗用他人上网账号,未经他人同意而拨号上网,而上网所发生的费用则由被盗用者承担。在被破解用户不知情的状态下进行盗用。这样,刘老师家的网费就明显增加了。
此案例中,因该“卡王”生产制造者在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情况下,成倍扩大了无线网卡通常使用功率,属于网络侵权行为。所以,该“卡王”生产制造者应接受法律的制裁。
(二)、网络攻击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网络上散布计算机病毒的人十分猖獗。有些病毒具有攻击性和破坏性,可能破坏他人的计算机设备、档案。
电子邮件已经成为计算机病毒最主要的传播方式。利用计算机病毒侵入他人网站、主页、电子信箱,入侵他人网站后以指令、程序或者其他工具开启经过加密的档案,均可找到处罚依据。但是,入侵者在入侵他人网站后并未开启经过加密的档案,或者开启的档案并未经过加密处理,这种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规定较少。另外还发生入侵后窃取他人档案或者偷阅、删除电子邮件;将入侵获得的档案内容,泄露给他人;入侵后将一些档案破坏,致使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甚至无法使用。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