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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人身权的保护
[摘 要]人身权的客体是一个复合体,特指随公民的出身和法人的设立而产生的与公民人身和法人有机体相伴始终、紧密相联的非财产利益。我国民法关于人身权的保护还不是很完善,本文从我国的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为起点,对我国人身权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的缺陷,以及我对这方面的提出的构想。
[关键词]民法 人身权 保护 缺陷 完善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它与财产权相对应,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其客体是一个复合体,特指随公民的出身和法人的设立而产生的与公民人身和法人有机体相伴始终、紧密相联的非财产利益。我们可把这种非财产利益简称为人身利益,它是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集合,都通过各自对应的人身权项得以体现和获得法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