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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保法的完善
[摘 要]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目前有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以及现实的需要,本文就《环境保护法》完善的必要性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环保法 完善
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并且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保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做出相应的改变。
一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历史的发展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依据1978年宪法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并借鉴了国外环境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