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范文的一部分,钻石会员可获取全部内容。 查看如何成为钻石会员
全文字数:4130
论婚姻自由与非婚同居的现象
[摘 要]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非婚同居,从广义上来讲就是指没有合法婚姻登记的两性结合,它可以涵盖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异性同居关系,可以是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从狭义上来说,非婚同居是指为法律所允许的,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形式。作者认为,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非婚同居。
[关键词] 婚姻法 婚姻自由 非婚同居 非婚生子女
一、婚姻自由概论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重原则。是整个婚姻法的核心部分。《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婚姻法对婚姻自由的基本规定,它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由,维护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解除了后顾之忧和扫清了不必要的障碍。婚姻自由有如下特征:
(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由此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不得以任何事由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