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范文的一部分,钻石会员可获取全部内容。 查看如何成为钻石会员
全文字数:3462
论幼儿园在幼儿园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摘要]幼儿园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即幼儿人身伤害事故。近些年来,此类事故的时有发生成为教育界、法学界乃至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其中,如何认定幼儿园的法律责任,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和方式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由于幼儿园事故本身的特征,民事法律责任成为因此发生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关键词]幼儿园事故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责 公平责任原责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从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大多数把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民事法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同时也出现了“过错推定责任原责”、“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责”等适用特殊侵权行为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则。幼儿园事故主要是由于幼儿园因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行为导致幼儿人身受到伤害,因此,处理时应主要遵循过错责任原责,而兼顾其他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责
过错责任又称自己责任,每个人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条件,我国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体现在《民法通责》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地位。另外,198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化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