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范文的一部分,钻石会员可获取全部内容。 查看如何成为钻石会员
全文字数:3760
论网络传播权相关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项权利,也是我国《著作权法》进入网络时代的标志,并且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网络传播也逐渐成为一种极为重要的方式,而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成熟,有可能取代电视、广播、报纸而成为最为重要的信息传播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是否有权控制其作品在互联网的传播以及如何控制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等与网络传播权相关的法律问题,是著作权法需要认真面对的一个新的挑战,笔者也就此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关键词】网络传播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链接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及由来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第8条开一代风气之先为权利人创设了一项控制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重要权利。该权规定为:“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赋予作者的各项传播权的前提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以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授权将其作品向公众传播的专有权,包括以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这一经典表述从此流传世界,为各国所效仿。
我国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著作权法》在第十条和第五十八条也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网络传播权的特点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的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和广播权等传播权相比具有新的特点: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传统的复制权和传播权的结合。
传统的复制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以及出租权等,其特点是作品的使用滞后于作品的提供,人们先获得作品的复制件,再学习、研究或欣赏。传统的传播类权利包括表演权、放映权、展览权、广播权等,其特点是作品的提供与作品的使用同时发生,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兼具两种特点,用户既可以将作品下载成为永久性复制品供日后使用,也可以在线欣赏作品,虽有暂时性复件在计算机内生成,但没有永久性复件留存。
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双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