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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的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摘要]:改革开放的号角吹绿了中国大地,中国的国民经济飞速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从量到质的变化,人们在物质生活丰富的同时,也滋生了精神生活的变异,社会上一些人“包二奶”、“养情人”的现象层出不穷,屡见不鲜,破坏了家庭生活的平静、稳定,导致家庭生活的支离破碎,因此而挤上离婚不归路的路越来越多,严重损害了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2001年4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其中一个最明显、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即侵害配偶权的损害制度。本文就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演变过程,建立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及责任构成,及具体的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以抒浅见。
[关键词]: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 责任构成 侵权行为
一、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演变过程
世界各国立法对于破坏婚姻关系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主要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演变过程:
第一个过程,是指把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损害人权的行为[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46-247页]。在古代法上,离婚是丈夫的特权,丈夫可以休妻,而妻子只有服从的义务,是无离婚的权利可言的,妻子在古代只是一种附属品,是无权社会的牺牲品,同时丈夫可以对妻子和通奸者处以刑罚,在近代则追究妻子为通奸行为的民事责任,这是一种完全不平等的制度,是一种歧视妇女、夫权至尊的真实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