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范文的一部分,钻石会员可获取全部内容。 查看如何成为钻石会员
全文字数:3256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之我见
[摘 要]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行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如果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肯定会使另一方的财产,精神受到伤害,只有通过赔偿,才能够让受到伤害的一方得到补偿。2001年4 月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称离婚救济制度,通常指配偶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实施法定违法事由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配偶方或非主要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诉请损害赔偿的制度。[王歌雅:《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 ]我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诉讼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性质、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诉讼时效等相关方面予以探析。
[关键词] 诉讼主体 赔偿范围 赔偿性质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即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国现行刑法只设有虐待罪、遗弃罪,而无家庭暴力罪,一旦发生家庭暴力,许多施暴者往往构不上伤害罪的量刑标准,许多受害人只能在默默忍受中度日,另外,许多包二奶的行为并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制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受害人能够依据法律使自己受到的伤害得到赔偿,而也对有过错的一方起到约束惩罚的作用。
二、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