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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摘要] 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水岭。
[关键词] 公正、及时性、必要制度
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
在诉讼的时候,人们因为对自己的利益的考虑,时常迟迟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以致诉讼浪费人力、物力、时间被拖延,降低诉讼的效率。正由于有这种情况,因此提出了举证时限的概念――-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就叫举证时限。
在民事诉讼发展早期,为了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对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随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被人民法院认可,可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多元化影响,这一权利被一些当事人滥用成为了防碍司法公正的手段,有些当事人故意在审判后期提交证据,用突然袭击提交证据的方式影响案件的审理时限,严重地影响到了诉讼的效率,甚至影响到了案件的公正与判决。因此后来提出了适时证据提出主义。目前,大多数的国家都采用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对举证时间都加以约束,规定。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日本民事诉讼法》、《美国联邦民事诉讼发》、《瑞典民事诉讼法》等等,在法庭上的当事人,突然提出的新证据袭击时,法官将不会认可新的证据。
二、举证时限制度,与举证责任制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