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范文的一部分,钻石会员可获取全部内容。 查看如何成为钻石会员
全文字数:4654
浅析逮捕条件
[摘 要] 逮捕是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严厉强制措施。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逮捕作为最严历的强制措施,可以较长时间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所以必须严格加以限制,正因为如此,宪法将批准逮捕权或者决定逮捕权只赋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而人民检察院既有批准逮捕权又有决定逮捕权,肩负审查逮捕权的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和决定逮捕权,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公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就审查批捕时遇到有关逮捕条件的问题,略作论析。
[关键词] 逮捕、逮捕条件
一、关于逮捕条件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心要的,应依法逮捕。”从这条对逮捕条件的规定看,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证据要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以此来取代过去的“对主要犯罪事实已查清”的规定,这是对逮捕条件所作的重要修改。也就是只要任何一种或数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等)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达到逮捕的证据要件,并不要侦查人员把犯罪事实都查清。第二是罪行要件,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孙谦:《关于完善我国逮捕制度的几点思考》,《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如果所犯罪行可能连徒刑都判不了,只能判处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即表明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就无逮捕的必要了。第三是社会危害性要件,即对所犯罪行可能判处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