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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摘要] 表见代理是代理法乃至民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是公平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制度,这是代理制度趋于成熟的标志,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进而保障交易安全。它产生源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代理制度的广泛运用,其主要宗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鼓励贸易。本文拟从表见代理的性质、种类及表现、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方面加以阐述。
[关键词]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代理权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代理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真正授权,由于具有某些现象、假象,使他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与之订立合同。
一、表见代理概述
表见代理是介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者之间的第三种特殊情形,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就应受到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拘束。
(一)表见代理不同于有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