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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特大杀人案主犯精神鉴定的必要性
[摘 要]
我国近几年出现了很多对重特大杀人案件主犯是否需要进行精神鉴定的争议,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话题,有人认为只要是杀人了,就必须判处死刑,不管他精神状况是否良好;也有人认为如果是精神不正常而导致的犯罪行为,应该减轻和免除处罚。通过阅读心理学书籍和查阅典型案例,我得到了一些知识,也产生了自己的观点,下面,我会通过科学论证的方法阐述我的观点。
[关键词] 杀人 案件 主犯 精神鉴定 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我国在法医学鉴定方面也取得了很多成绩,然而近几年,一些重特大杀人案件的罪犯是否需要精神鉴定逐渐成为跟方面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专家讨论和研究的热点,这些对曾经对社会产生巨大危害的犯罪分子,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主观犯罪?他们是不是有必要进行精神方面的鉴定?如果真的鉴定为这些“杀人恶魔”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免除这些人的刑事处罚?等等,都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
在我看来,对一些重特大杀人案件的主犯进行精神鉴定是很有必要的。为了证明我的观点,我查阅了一些早期的书籍以及近期的社会现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下面,我会通过案例的形式阐述我的论点.
一、法医精神病鉴定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最基本利益,我国规定了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定义和判断标准。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