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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被称为全国财产分割标的最大的一起离婚案---哈尔滨宏鸣火锅老板李钟鸣、胡海英夫妇离婚案曾轰动一时。胡海英1997年6月与李钟鸣结婚,婚后与丈夫共同创业,正当事业如日中天时,因感情破裂,胡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钟鸣断然拒绝,称自己不仅没有任何财产,反而欠下巨额债务。原来在诉讼期间,李已经擅自变更了饭店、房产、车辆的产权。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1979年至1999年的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119万件。据了解,这些离婚案中多数涉及财产纠纷。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下面笔者就目前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浅谈一下自己的拙见。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及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又称契约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适用的制度。
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