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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问题的法理分析
[摘 要] 随着网络全球范围的扩展,“网络恶搞”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这种现象引发了许多文化、道德和法律等方面的质疑和思考,它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究竟“网络恶搞”是一种侵权行为,损害了原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应该要以相关法律进行禁止;还是它的出现是一种新型网络文化的发展趋势,代表着言论自由,是可以被纳入立法体系,予以合理规范与引导的。本文就从相关立法的法理和立法价值两方面进行浅析。
[关键词] 网络恶搞 著作权 立法价值 戏仿
一、问题引入
如果说2005年最火的互联网词汇是PK,那么2006年很可能非“恶搞”莫属。几年前,以恶搞著称的“小胖贴图”就无比风行,但流传的范围还仅限于网络世界。如今,陈凯歌导演的《无极》被一个网络小子胡戈以视频剪辑戏谑了一把,二人过了几招,网络恶搞的名声一下轰动现实社会。近来,恶搞之风越刮越猛,奥运吉祥物福娃、歌曲《吉祥三宝》、超女等纷纷中招。恶搞的对象早已超出文娱圈,公众人物、普通大众以及各种影音图像作品,甚至舞蹈《千手观音》,无不惨遭恶搞。
这种现象引发了许多文化、道德和法律等方面的质疑和思考,它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对形形色色的各类网络恶搞,公众的态度基本形成了截然相反的两极,接受追捧欢迎的一派认为这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文化、表征的是宪政层面的言论自由权利,是一种对作品的结构和批评,而相反的一种观点认为恶搞侵犯了原作品和作者的名誉等其他精神权利以及其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完整权等著作权利,已经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和社会的容忍限度,是一种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