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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经营的法律渊源——契约
经济环境正由计划迈向市场。就在这种环境下,《邮政法》明文规定邮政部门为“公用性企业”,邮政的性质由实质上的政府附属机构一变而成为一个独立的企业、行业。既然是企业,又置身于市场,当然就必须和众多别的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依照市场规范进行活动,而原来作为事业单位的某些“特权”,在市场中就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自然而然地被提到邮政企业的工作日程上来。
但是,市场的存在是以法律的健全为前提的。可是,有关“邮政企业”的法律规定,除了一部《邮政法》外,几乎是一片空白,企业界所依靠的,依然是传统的操作规程、规章,在纷繁复杂的市场面前,这些实际上并无足够法律效力的章程,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必须以别的普通法律来保障邮政经营中的权利和义务以不致有失公正;而邮政经营本身的法律性质如何,则是邮政经营这种活动适应于何种法律、法规的前提,这是历史提出来的问题,也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
邮政走向市场的过程也将是邮政经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过程
我国在1987年1月1日实施《邮政法》后,才从法律上为邮政营业机构定性正名;结束了理论界长期以来关于邮政的企业、事业之争。而邮政企业的真正趋向市场,则更是近几年的事。
进入市场以后,邮政企业不能再仅仅靠政策上的照顾而支撑下去了,它必须注意时时保护自己的利益,除完成用户所委托的任务外,还应考虑这一过程的经济效益,同时必须注意别损害任何其它的对象的利益。因为作为一个企业,同其它的企业一样,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应懂得利用法律武装自己。另外,邮政企业本身是如此的特殊,它没有自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