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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辨析
[摘 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重要法律,为社会各界所关注。虽然这部法律的内容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但其中也有交通事故的处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关键词]安全法 法律责任 侵权
一、交通事故的性质与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可以是因为“过错或者意外”而产生;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则仅仅规定“过失”一种情形。由于后者的这一规定,过去有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或者仅仅是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不是仅仅指过失)和意外,主要有以下新的变化:第一,因道路的概念作了重新定义,道路的范围更加宽泛,因而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也随之扩大。第二,交通事故不仅是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第三,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含义基本与国际接轨。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发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者危险的事件,这些有害的或者危险的事件妨碍着交通行动的完成,其原因常常是不安全的行动或不安全的因素,或者是两者的结合,或者一系列不安全行动或者一系列不安全因素。日本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坏,在道路交通法中称为交通事故。
同时要注意区分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将交通事故的定义确定为因“过错”而引起,但还是要注意区分道路交通事故与其它违法行为的区别:
1、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的界限。在主观方面都是出于过失;客观方面都造成了损害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存在的主要区别是:①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②前者主要发生交通运输过程中,后果是由当事人在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无关,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生产、生活中的过失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