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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之探讨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公民个人拥有财富种类和数量极大增加,财产形式多样化,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如夫妻法定财产权归属认定困惑,共同财产的范围太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规定不合理,夫妻约定财产的规定不完整等。笔者认为我国的婚姻法应当规定确立个人特有财产制,明确规定个人特有财产的登记制度及公示程序等,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制度,设立特殊财产制,设立离婚时夫妻财产的转化和补偿制度,以提高和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特殊财产制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并完善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第十七条对夫妻财产作有如下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婚姻法的第十七条可以看出,该法对夫妻财产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使用的时候,法官需要更具本法的精神判断出哪些财产属于“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给法官的判决带来一定的难度。
另外,婚姻法的第十八条又对部分财产明确指出不属于夫妻财产,具体的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