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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平等原则浅析
[摘要]我国的民法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最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它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
本方从平等与民法中的平等的含义;民法平等原则的表现、民事诉讼法中的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在经济体制中的地位、以及民法平等原则的发展等五个方面对民法的平等原则做了探讨。
[关键词]民法,平等原则。
民法的平等原则,充分体现了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与资产阶级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成比较的是,它具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具有真实性。我国实行的公有制制度,使广大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这为实现平等自愿原则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基础。
平等与民法中的平等的含义。
平等——是人类所追求的永恒价值,是特权的对立物。法律中的平等规定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所谓平等,就是社会的所有成员同受普遍性的法律约束。最早的平等观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由当时古希腊的政治家伯里克利提出:“在公私权方面,人人平等”的口号。伯里克利的平等观念构成了民法产生发展的前提。恩格斯这样评价:“…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制的最完备形式。”(1)法制中的平等推动了西方社会的发展,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必要前提,而意思自治又是民事活动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民法就不可能产生;既然产生了,也就意味着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已经平等了。可见平等原则于民法的重要性。正是为了使用权民事主体善意的从事民事活动,使用行为后果公正,这才体现出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价值。平等包括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法律上平等意味着立法机构不会再给人们特权。事实上的平等意味着人们财富、能力等方面的等同。我国民法中的平等观,是程序的平等观。程序的平等观应量做到使人人处在基本相同的走跑线上。民法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现代继承法在这方面有重要的表现。一方面,用遗产在各继承人中平均分配的方式分散了一些大财产,使积压继承人分得的财产份额相对的少,另一方面,又用征收遗产税的方式重新分配了社会财富,使起跑线的不平等缩小。程序平等观是现代民法的灵魂,它废除特权和身份制度。不能贯彻这些的民法就不是现代民法。《民法原则》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只规定“不可侵犯”这是一种以主体的身份为出发点的立法方式。程序的平等观要求法律规定的形式性,即不问作出行为的主体是什么身份,对其行为都以普遍性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不同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我国的民事立法,至今仍存在主体立法的形式,这一点目前已受到了诸多批评。“要实现民法之平等原则,必须按程序平等观的要求加强以主体行为为出发点的立法,尽量杜绝以身份为出发点的立法模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