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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摘 要]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包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我国目前仍然没有从立法上确立这项制度,并且对于这项制度,争论颇大。在本文中,首先简要介绍了沉默权的起源以及发展过程,并且结合自己的理解,就沉默权下了一个概念。本文对于沉默权所体现的法哲学精神进行了分析,对我国确立这一制度的展望,包括确立的方法和实施的方法,主要是对那些认为我国应确立有限沉默权制度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并对确立这一制度所需的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沉默权 人权 无罪推定 刑讯逼供
一、沉默权概述
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有缘的传统,从产生发展到今天,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古罗马法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有沉默权的内容: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人们普遍认为,沉默权的核心内容“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可以追溯到英国一句古老的格言“人民不自我控告”。13世纪,英国宗教法庭在刑事诉讼中强迫被告人进行“职权宣誓”,否则将被诉诸刑罚。教会法认为,人们只应当向上帝承认自己的罪过,而不应当向其他人坦白罪行。故教会法有一条原则:没有任何人可以被强迫自证其罪,因为没有人必须揭露自己的耻辱。普通法支持者们正是通过此原则迫使宗教法庭遵守教会法中关于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
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沉默权作为一项制度,起源于英国17世纪的约翰·利尔伯恩出版煽动性书刊案,作为辩护理由用来对抗宗教法庭的不人道的审讯方法,从此,沉默权制度逐步确立了其基本形态并为现代刑事诉讼所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