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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受贿犯罪的现状、成因与防范控制问题(三)

本文ID:LW65027 ¥
从当前的犯罪情况来看,受贿犯罪形势日趋迫切严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当前法律规定的适用远远滞后于受贿犯罪形态的快速发展,从而严重制约了此类犯罪的遏制打击。如我国受贿犯罪的立法主体和内容过于狭小,当前刑法中受贿罪主体仅仅只是限定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容仅仅限定为“财物”,将“为他人谋取利益”..

    从当前的犯罪情况来看,受贿犯罪形势日趋迫切严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当前法律规定的适用远远滞后于受贿犯罪形态的快速发展,从而严重制约了此类犯罪的遏制打击。如我国受贿犯罪的立法主体和内容过于狭小,当前刑法中受贿罪主体仅仅只是限定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容仅仅限定为“财物”,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在适应罪名与刑罚设置上具有较大的争议空间。又如法定情节规定模糊,如在《刑法》第383条规定中:“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可模糊认定为贪污十万元、百万元均可判十年,并且在罪名认定上宽泛的以较重、较轻、严重、特别严重等字样来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造成了事实认定和刑罚惩处极大的弹性空间在司法事件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虽然司法是一个思辨和选择的过程,但我们对权力的赋予不能建立在所有法官都能良好施行假设权力的条件下,否则将可能造成同案不同罚、司法腐败的严重后果,也同时可能产生罪责刑不相适应和违反刑法法定的严峻问题。

    2.在防范应对新型受贿犯罪演变上相对滞后

    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衍生的多种新型受贿犯罪手段,如利用“感情投资”、“情色交易”等手段变相实施行贿、受贿行为,在构成受贿罪名的认定上一直存在有较大争议,一些新形式的受贿犯罪大都与民事经济行为或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大都交织在一起,更具复杂性、欺骗性。在实施贿赂交易的过程中,一些狡猾的受贿分子利用科技手段实施迂回遮掩、贴靠新生经济体或以幕后操控等多种形式,挖空心思的设计游走于法律制裁的边缘,从而在罪名认定上提供了避重就轻以从轻罪名替代处罚打击的可能性,也在客观上也弱化了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此,自2007年以来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出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司法解释补充和文件政策的方式,有效的解决了部分受贿案件查办实际中遇到、亟须明确的法律政策界限问题,但从当前受贿犯罪的各类形态快速演变速度来看,这些补充的解释规范虽然起到了一定范围的促进完善意义,但从长远看、从涵盖面看,这些“亡羊补牢”仍然远远滞后于在预防打击上的实际覆盖查控需要,且存在有极大的空白活动空间和投机钻营的模棱两可,无法从手段遏制和防范上加以控制解决。

    四、加强受贿犯罪的预防策略与举措思考

    从一定意义上说预防犯罪是治理犯罪的根本途径,也是制定刑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正如德国著名的法学家弗兰茨•冯•李斯特阐述的“无论是对个人还是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都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注8)由此,笔者基于对以上问题的论述,目的旨在试图探求行之有效遏制受贿犯罪发生的预防策略与举措。

    (一)加强道德廉政教育,全面提升拒腐防变的能力

    一是要积极开展宣传引导,通过采取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介传输手段大力弘扬廉政文化,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防腐、反腐败,构建对受贿犯罪行为高压打击、声势浩大的的道德舆论与社会氛围;坚决防止行贿受贿变味成为一种“礼尚往来和送礼办事的“社会新时尚”,否则受贿腐败之风将愈演愈烈,难以得到根除。二是要坚持不懈的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引导工作,采取经常性思想灌输、党课专题教育、开展“高墙内现身说法警示”等多样形式阐明危险性、算清经济账,使其从思想源头上得以真正触动震撼,树立良好的从政职业道德和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增强对享乐拜金、钱权女色的免疫能力,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正气清风提升精神境界,严格律己拒腐防变。三是要注重加大公职人员“身边人”教育。从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来看,占据相当一部分受贿案件的发生大都或多或少的与领导干部身边人“枕边风”、唆使煽动存在不可或缺的内在关联。公职人员能否抵御得住各种利益的诱惑,除了自身廉洁自律意识起着关键作用以外,其家庭成员、部下秘书等身边工作、生活的人员所起到到作用同样不可忽视。所以在坚持重视抓好公职人员廉政教育的同时,更为重要的一各方面是要警惕和防范行贿人员通过“公子路线”、“夫人路线”实施迂回行贿,突出对其“身边人”的管控引导,不仅要让他们当好领导干部从政施政的“贤内助、好帮手”,更要发挥其对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作用,帮助其克服断绝以权谋私的念头,不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切实完善机制体制,构筑犯罪预防的制度防线

    一是逐步推行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并轨运行。正如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指出的那样“政治领域改革进程滞后于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就会由此衍生出许多问题”,所以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务必进一步从根本上规范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行为、下放审批权限,防止出现行政行为过于干预、管得太多、太具体、太泛滥的情况出现。要通过在政企分开和价格改革等手段,使各级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得以规范运行,弱化对经济微观的管理力度,还权于市场自由竞争,尽可能的让市场来合理配资资源,减少利用不正当手段开展恶性竞争稀缺资源、商业指标的机会,有效堵塞实施“权钱交易”的漏洞。二是以制度推动管理公开化,通过深入广泛的调研论证,尽快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权、以制度管事的良好局面,逐步减少个人对具体事务的支配能力。如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上应当尽可能的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办结环节;或通过理顺各项业务流程,制定办事标准和法定文本,促使各项行政审批业务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以有效克服办事随意性和有效扼制“自由裁量权”,以此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逐步建立起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制度,特别是在涉及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性大宗采购的问题上要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规范竞争机制,务必严格执行信息公告、资格预审、专家封闭式评标等每一个细小程序,在各个环节减少人为干预的因素,实施“阳光操作”,杜绝“桌下的交易”,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三是积极推行电子政务,畅通公民回复公开咨询、项目审核的渠道,通过建立完备的行政办公办案网络系统,将一切政务行为和执法流程录入电脑,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每一个执法环节进行全面稽核、阻隔外在干扰声音,防止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社会监督制约,将公共权力置于阳光之下

    一是要落实民主决策,防止出现权力失衡,对涉及重大人权、财权、物权的研究决定务必通过集体形式的多人酝酿加以认真讨论、形成书面决议,自觉置于集体团队的领导之下。要健全民主集中制度、民主生活会、巡视检查制度,坚决杜绝“一把手”独大,“一言堂”定乾坤的现象,特别是要重点防范出现“一支笔财务审批制”、财务不公开的腐败隐患出现,各项财务支出必须严格经过财务、审计部门审核才能生效,促使权力分配合理化、运作规范化、监督全面化,有利于避免因权力运作的不透明而产生的暗箱操作等权力腐败行为。二是要重视发挥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的履职尽责监督作用,各单位纪检部门应提高实质监督的力度,考虑单独列设的机构编制,在管理权限上逐步向垂直式管理靠拢,重点对上一级党委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实现由注重事后监督向加强事前监督转变,由注重加强内部监督向外部监督转变。同时,各相关单位部门的财务制度、权力运作等环节应定期向人大、政协等部门作出书面汇报、开展诉廉清查,并通过采取突击组成联合检查组的方式随时进行交叉督导,避免出现“灯下黑、不作为”、放纵不见的情况出现。三是要积极鼓励新闻媒体发挥监督功能,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通过邀请设立政风政纪检查员和推行电子政务公开等手段,让公共职权至于社会民众的阳光监督之下,防止 “暗箱操作”和“桌下交易”,鼓励新闻媒体及时披露案件处理进展,不惧揭短回避。并通过设立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手段,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方便和鼓励群众参与监督,从而弥补现阶段法制建设、道德规范方面的缺失和不足,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

    (四)大力完善受贿立法,切实加大惩治打击覆盖面

    一是大力健全受贿立法,结合当前对受贿犯罪打击工作在组织体制、程序规则、预防规范等方面存在的明显不足、弹性空间等问题,尽快研究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以适应日渐严峻的腐败犯罪形势需要。如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但从目前受贿犯罪形式的急速演变和追查打击来看,这些补充的司法解释与认定依然未能对受贿犯罪起到全面覆盖的作用,特别是在打击惩处上仅仅参照刑法和其他单行法规条款,在立法技术上也有难以认定主体、涵盖面粗疏、需要改进的地方,给受贿犯罪的发现侦破、查处预防和打击、妨碍侦查的法律责任等制造了诸多不便。二是综合立法考察分析来看,需要进一步在改革和调整我国惩治受贿犯罪的刑罚方法上作出一定补充说明,并适当增加资格刑设置。如现行刑事法规对自然人腐败犯罪处罚金刑,对法人犯罪处资格刑,都未加规定或有不足,显然需要加以对国外立法先进经验的借鉴。在处以资格刑上,要对已经触犯刑律法规的犯罪分子的再任职资格应当明确加以特殊限制, 防止类似出现所谓“引咎辞职”, 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刑比例偏高等问题,防止其转而通过“合法”行政手续调动手续担任其他职务的情况出现,彻底斩断剥夺其利用职务再犯罪的能力。三是基于对举报人的法律保护,应当尽快制定实施检举保护的专门法规。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检察机关立案侦办的大量贪污、贿赂案件中,其中约60%多直接来源于社会公民的举报。实践证明,这是遏制打击此类犯罪的一种十分有效途径。但客观的从实际工作过程中来看,还存在有大部分公民出于惧怕检举遭到报复的普遍心理和举报途径的不够通畅等问题。由此,在当前实名保护检举人、采取保护措施、设立有奖举报提高积极性和妨碍检举受理等环节还未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之前,应在现有经验基础上尽快加以论证研究,把公众举报、信访、舆论监督等纳入法制的轨道,这将有助于增强社会民众对政府、对法律的公信力和建立起全社会反腐倡廉的法制环境秩序。

    ( 五)有效提升执法能力,不断增强反腐败侦查职能

    一是应相应扩大授予检察机关侦察打击职能权限。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存在打击犯罪黑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检察机关在行使打击权力与法律规制上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如在证据收集固定上受制于法律规章制约,采取特殊监听侦察手段缺乏技术设备保障与立法支持,应当进一步赋予拓展检察机关更大侦查权,增设诱惑侦查、技术侦查和测谎等特殊侦查手段,不断扩大收集职务犯罪证据的范围。二是加大受贿犯罪打击的工作协调配合,在内部建立起在打击查办过程中纪检、监察和公检法机关之间对贿赂犯罪案件的信息通报和反馈制度,逐步改善党对反腐打击工作的领导方法,特别是在现阶段打击追查过程中,如依托公安机关网络、技侦手段固定证据,实施贿赂犯罪洗钱监控等环节都有许多可待研讨完善、协作配合的问题。在外部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参考国外先进的经验模式、畅通受贿打击防范携款外逃、司法引渡等渠道,彻底掐断贿赂犯罪分子的退路。三是强化惩处实效,既要通过打击查处一批影响重大、反响恶劣的大案件树立权威、昭示决心,也要同时严厉惩处那些发生在广大群众身边的“小腐败”及时解决好来源于社会底层的个性腐败问题,打“大老虎”,勿忘“小苍蝇”。无论案件大小、不管职务高低,坚持把握有案必办、有罪必惩的打击方针,形成高压威慑态势。并通过实施责任倒查、层层问责方式,由个性案件深挖关系网络与庇护“背景”,不断提高受贿案件的打击惩处实效。四要进一步加强纪检人员业务培训,通过采取案例剖析研讨、经验交流、选送人员院校进修等方式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思想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以不断适应日益严峻的受贿犯罪形势打击需要。

    (六)积极推行高薪养廉,有效降低受贿犯罪案发率

    既要坚持从严治吏,也要做到从优待吏。尽管高薪养廉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但不可否定的是只有从实质上解决保障好国家公职人员的生活、工作上的后顾之忧,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物质生活保障才能有效降低受贿腐败者因生活拮据、购买压力所滋生出来的物质欲望。从现阶段我国实施的劳动工资分配制度来看,应该说所占绝大部分国家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都处于一个较低水平上,特别是那些身处基层一线公务员中的“小科员、小干部”月工资大都一两千元,其实已经明显处于社会收入分配的边缘,当工资收入与能力水平得不到平衡时势必会由此衍生出受贿问题,在一定意义上看实施“高薪养廉”对廉政建设还是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在此,我们可以参照廉政指数相对较高的新加坡、香港等地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试行逐步提高公职人员收入标准,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做到高薪与廉洁同行。即通过建立与类似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廉政奖金账户,严格实行公职人员问责性廉洁行为考核,在离职前若无腐化问题将给予一部分廉政奖金激励返还,如一旦查实犯有腐败问题则严惩不贷,一律撤销公职,负有领导督促作用的直接主管人员一并接受审查弹劾,并将冻结的廉政保证金加倍补偿,限制其公职行业再入机会。这样一方面利于政府推动机构改革裁减编制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也为强化逐级廉政监督,解决公职人员后续生活保障提供了契机。当然,这一举措还应当紧密结合我国国情、财政客观实际出发,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和国家财力所接受容许,还需要经过长时期认真的的努力和探索,以适应现代化发展需要,笔者相信从解决受贿犯罪的长远建设来看逐步实施高薪养廉将不失为一种推进廉洁从政的可行办法。

    (七)加强行贿档案系统建设,提高实施贿赂犯罪的成本

    行贿与受贿是天生的畸形演变物,没有行贿就无所谓受贿。在实质上,实施行贿是构成受贿的前提,主动行贿也一直以来在大多数的案例中占据相当重大的比例。随着我国各地检察机关逐步推行行贿犯罪档案以来,各地涉及重大经济项目的准入查询以年数万件迅速递增,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收到了很大成效,在长远发展上也具有广阔空间和实际必要。为此,一方面要继续推行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功能发挥,充分提升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的积极作用,对涉及重大工程建设、政府大宗采购、公开招投标、企业并购等易于存在行贿行为环节应由工商行政部门或主管单位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展开对口联系,对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正当经营进行考察,并采取提供廉政资信证明的方式,严格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另一方面,要推行廉政合同制签订,明确将廉政建设纳入合同管理范畴、确立双方廉政责任关系,将资金决算与查看有无不廉洁行为直接挂钩,纳入行贿档案系统标注管理,对诚信经营、合法竞争的企业个人采取公开表彰,降低廉政保证金予以扶持。同时将那些存在有行贿受贿不正当竞争活动的记入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示或限制准入、处以数倍、高额信用处罚金、吊销个人资格证书、降低企业的资质,甚至强制性地永久退出市场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实施贿赂犯罪的成本,让行贿行为无市场可言、无滋生的土壤,从而到达强化震慑力、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

    (八)逐步完善申报审计制度,形成对权力行使的全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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